Purchase Order Terms and Conditions

定義。 以下術語具有以下含義:(a) 「關聯企業」係指就特定人而言,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人、受該人控制,或與該人同受共同控制之實體;(b) 「貨物」係指依本採購訂單供應或有義務供應之貨物、軟體及其他項目(如有);(c) 「專案」係指所有貨物與服務;(d) 「服務」係指依本採購訂單提供或有義務提供之服務(如有);(e) 「指定」係指如本採購訂單首頁或任何附隨工作說明書中所指定者;(f) 「工作說明書」係指規定供應商將為 UAG 執行之專案範疇、目標及時程等事項(不限於此)之文件;(g) 「供應商」係指被指定為供應商之個人或實體;(h) 「條款與條件」係指本文第 1 至 29 條;(i) 「UAG」係指 Urban Armor Gear, LLC;以及 (j) 「UAG 政策」係指 UAG 以書面形式告知供應商之所有政策。

採購訂單。 除非 UAG 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已與供應商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簽訂主協議,且該主協議依其條款規範本次採購(任何此類協議,稱為「主協議」),否則採購訂單連同本條款與條件,以及任何附件、附錄、規格、圖面、備註、說明及其他資訊(無論係實體附附或以引用方式納入)(統稱「採購訂單」),構成 UAG 與供應商之間完整且排他性的協議。UAG 提交採購訂單之前提,係供應商同意:任何與採購訂單條款不同或額外補充的供應商條款,無論係以口頭方式傳達,或載於任何報價單、提案、定價條款表、採購訂單確認書、發票、確認書、放行單、驗收單或其他書面往來文件中,無論其時間先後,均不構成採購訂單之一部分,即使供應商聲稱以 UAG 同意此等不同或額外條款作為接受採購訂單之條件亦然。採購訂單不構成《統一商法典》第 2-205 條、《加州商法典》第 2205 條或任何其他具有類似效力之法律法規所定義之「確定要約」,並得於接受前隨時撤回。

主要協議。若存在現行主要協議,無論本文件其他條款有何相反規定,(a) 主要協議之條款應適用於本採購單及本專案,且 (b) 除本第 3 條外,本條款與條件不具任何效力。

接受。供應商將在以下最早發生的情況時,被視為已接受本條款與條件:(a) 供應商簽署本採購訂單副本並返還給 UAG;(b) 供應商向 UAG 出貨商品或就該商品向 UAG 開立發票;(c) 供應商開始履行服務;或 (d) 供應商以其他商業上可接受的方式確認接受本採購訂單。

供應商表單。供應商得使用其標準商業表單管理本採購單下之專案,但使用該等表單僅為供應商之便利,不得變更本採購單之條款與條件。除非 UAG(a)以 UAG 簽署之書面文件明確同意該等條款或條件,且(b)於該書面文件中確認該等條款或條件取代本採購單條款或條件,或係對本採購單條款或條件之補充,否則 UAG 不受任何與本採購單條款及條件不同、牴觸或額外添加之條款或條件拘束,並明確反對該等條款或條件(無論係由供應商以口頭方式,或於任何提案、條款表、報價單、發票、運送文件、驗收文件、確認書、往來信函或其他文件中提出)。

價格與付款。所指定之價格已包含所有適用的運費、包裝費、保險費、搬運費、許可證費、核准費、執照費及其他一切費用,除非另有指定。所指定之價格不因任何原因調漲或加收額外費用;但若供應商在交貨前普遍調降價格,UAG 將享有該降價之優惠。折扣期間(如適用)自 UAG 收到或驗收貨物之日,或收到發票之日起算,以較晚者為準。供應商應分別向 UAG 開立發票:(a) 每批貨物出貨時,(b) 依 UAG 同意之排程(每月、每季等),以及 (c) 依 UAG 同意之各里程碑付款節點(若未約定里程碑或排程,供應商應於本採購單下所有服務完成後開立發票)。供應商的發票應僅列明本採購單及其項下應付金額(不得列入其他採購單或其他應付金額)。除非另有指定,UAG 或其第三方融資來源應於以下兩項中較晚者起算 60 天內完成付款:(a) UAG 收到供應商正確發票之日,以及 (b) UAG 驗收貨物或服務之日。供應商應盡合理之最大努力協助 UAG 採取一切合法措施,以降低因本採購單所產生之稅負。

稽核。UAG 得於合理通知後,於正常營業時間內查閱並複製所有與專案相關之帳冊及紀錄,或於適用時對供應商就採購訂單義務履行相關之場所進行實地查核。供應商應提供合理協助,以收集並報告 UAG 為調查或稽核目的所要求之資料。自 UAG 依本採購訂單完成最後一筆款項支付之日起三年內,供應商應(依照普遍認可之審計準則)保存所有與本採購訂單相關之帳冊及紀錄,且 UAG 得(於五個營業日前通知,並於正常營業時間內)查閱、進行稽核並複製該等帳冊及紀錄。若任何稽核揭示供應商未能履行本採購訂單之任何重要義務,供應商應於稽核完成後三十(30)日內完成補正。

履行;所有權轉移。時間對於供應商依本採購訂單履行義務至關重要。供應商應依採購訂單所載時程,或依供應商與UAG另行書面約定之方式,履行各項服務。供應商應於所載「不得早於此日交貨」日期之後、所載交貨截止日期之前,將所載數量之貨物交付至UAG所載之「收貨地址」。供應商應及時以書面通知UAG任何可能影響其於要求交貨日期前完成專案之延遲、情況或進展。供應商應妥善包裝貨物,以防止運輸、搬運及儲存過程中發生損壞或失竊。就本協議項下任何數位或有形財產所有權之轉移,所有權應於UAG收受時由供應商移轉予UAG。就UAG向供應商轉移任何財產之情形,所有權應於交付或移交承運人時移轉予供應商。應UAG要求,供應商應及時向UAG交付所有工作成果(定義見下文第23條)及其他類似物件,以及供應商於履行服務過程中所蒐集或製作之所有資料、報告、摘要、估算及其他任何資訊或材料。在上述物件交付UAG之前,供應商無權就任何未結發票請求付款。

驗收檢查。所有與本專案相關的規格、圖紙、樣品、要求、說明、其他材料及計畫,均以引用方式納入本採購訂單。任何貨物在UAG於指定目的地完成最終檢查前,均不得視為已驗收。UAG的檢查、未能檢查或未能發現任何缺陷、驗收或付款,均不得免除或限制任何保固責任、解除供應商於本合約項下之任何義務,或損害UAG依法律或衡平法所享有的權利或救濟。

授權。 供應商特此授予 UAG,且 UAG 接受,一項非獨家、全球性、永久性、不可撤銷、可再授權、完全支付之授權,以使用、銷售、重製、執行、展示、散布及進口任何軟體,包括任何第三方軟體或套裝軟體,此類軟體係依訂單所訂購或包含於所訂購商品及其相關文件中,除非另有規定。UAG 得在任何設施或地點,於任意數量之聯網或非聯網硬體上安裝、使用、操作及複製該軟體,惟須遵守任何規定之數量或其他授權參數,並得視安裝、使用及操作該軟體之需要或便利,使用及複製相關文件。UAG 得將本第 10 條所授予之任何及所有權利再授權予其關聯企業,以及為 UAG 或其任何關聯企業提供服務之任何第三方。

陳述與保證。供應商陳述並保證:(a) 商品在設計、材料、工藝及所有權方面均無瑕疵;(b) 商品品質優良且適用,所有納入商品之材料及其他項目均為全新(非翻新或整修)、未使用,且適合其預期用途;(c) 本專案整體或部分均未違反、侵占或侵害任何第三方之專利、商標、商業秘密、著作權或其他權利;(d) 商品符合 UAG 提供之相關圖紙、規格及說明以及本採購訂單之要求,且品質與交付予 UAG 之任何樣品相當;(e) 任何服務將以勝任且專業的方式提供,並符合提供類似服務之高度熟練且富有經驗之專業人員通常遵循的專業注意標準;(f) 本專案(包括供應商人員依第 20 條定義提供之服務)遵守且於 UAG 交付驗收後將持續遵守所有適用法律、規則、法規及相關政府主管機關之其他要求,包括所有適用之健康、安全及環境法規(包括適用於 UAG 使用及享有本專案時之相關規定),以及所有移民及工作身份法律法規;(g) 供應商及其人員將遵守 UAG 政策。若商品為軟體或包含軟體,供應商進一步陳述並保證:(i) 該軟體目前及未來均不包含任何可能妨礙 UAG 或其關聯企業行使本協議項下權利之複製保護、自動關閉、鎖定、「定時炸彈」或類似機制;(ii) 該軟體目前及未來均不包含任何病毒、「特洛伊木馬」或其他有害程式碼;(iii) 該軟體不受任何授權或其他條款約束,該等條款要求納入或與該軟體一同使用之其他軟體或文件以原始碼形式揭露或散布、以製作衍生著作為目的進行授權,或免費提供再散布。供應商進一步陳述並保證,供應商及其金融機構均未受到制裁,亦未被列入任何禁止或限制名單,或為受制裁方所擁有或控制,包括但不限於聯合國安理會、美國政府(例如美國財政部特別指定國民名單、外國制裁逃避者名單及美國商務部實體名單)、歐盟或其成員國,或其他適用政府主管機關所維護之名單。供應商不得直接或間接出口、再出口、傳輸,或促使出口、再出口或傳輸任何商品、軟體或技術至任何受限制或禁止之國家、個人、企業、組織或實體,包括任何受聯合國、美國國務院、財政部或商務部、歐盟或任何其他適用政府主管機關所實施制裁或禁運管制之國家、個人、企業、組織或實體。

拒絕收貨及其他救濟措施。如貨物未能嚴格符合本採購訂單之要求,UAG得於交貨後合理期間內拒絕收受部分或全部貨物,無論款項是否已支付。在此情況下,UAG得由供應商負擔費用,(a) 留存部分或全部該等貨物,由 UAG 或其他方進行修正;(b) 退還部分或全部該等貨物,並附或不附修正或更換指示;或 (c) 向第三方採購替代品,並要求供應商賠償 UAG 為此所產生之費用及開支。供應商應迅速遵從任何修正或更換之指示。若 UAG 要求供應商進行修正,而供應商其後未能履行或表明其無法或不願履行,UAG 得委由第三方進行修正,並向供應商收取因該修正所產生之全部費用及開支。供應商得選擇不拒絕收貨,而留存部分或全部該等貨物供原狀使用,惟須依下述規定對價格作出公平調整。UAG 有權向供應商追討(以抵扣、沖抵、退款、開立發票或其他方式)因未經修正之貨物價值減損所應得之公平金額,以及 UAG 就被拒絕貨物所合理產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UAG 或其他方進行修正之全部費用,及將貨物退還予供應商之全部費用)。供應商應免費且迅速妥善修正任何經認定有瑕疵或不符合本採購訂單規定之服務。

跨境銷售與退貨。除非另有規定,供應商應以完稅後交貨(DDP Incoterms 2010)條件向 UAG 交付任何跨境商品銷售。除非另有規定,供應商應作為所有此類交易的進出口申報人,並直接負責確保此類跨境銷售符合所有進出口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出口許可、出貨人出口申報及出口發票)。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情況下,任何出口或進口文件必須(除其他事項外)分別列明並單獨標示每項硬體、軟體、安裝設定及任何非應稅服務的個別價值。若 UAG 依本協議退回任何商品,該等商品應以工廠交貨(EXW Incoterms 2010)UAG「收貨地址」的條件退回,且供應商應作為所有此類交易的進出口申報人,並直接負責確保此類退貨符合所有進出口法規。儘管有第 24 條之規定,對於以 DDP 條件交付之商品,供應商茲此同意,供應商可予追回之任何關稅及稅款均不得向 UAG 收取或索討。

危險物品。依據本採購訂單提供給 UAG 的任何危險物品,必須依照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定進行標示、標籤,並以符合規定的方式辦理運輸申報。所有包裝必須使用經核准的容器,且每批貨物均須附上物質安全資料表。就本條款而言,「危險物品」係指任何形式(液態、固態或氣態)的化學品、化合物、物料、廢棄物或其他物項,凡依任何聯邦、州、市或地方主管機關之法律、規則或法規(無論屬成文法或行政法規性質)被列管或限制為危險物品(或任何類似定義)者,均屬之。

辯護與賠償保障。供應商應為 UAG、其關聯企業及其各自的董事、高階主管、員工與代理人進行辯護並予以賠償保障,使其免於因下列情形所引發之任何第三方索賠而遭受之損失、損害、和解金、費用、開支及其他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律師費):(a) 貨品或服務之設計、製造、持有、所有權、使用、銷售或移轉;(b) 供應商違反本採購單項下任何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c) 供應商或其人員與專案相關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但以經具有管轄權之法院作出最終且不可上訴之裁定認定係由 UAG 之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所致者為限,不在賠償範圍之內;(d) 供應商違反第 13 條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稅款、關稅、利息或罰款;或 (e) 因專案引發、附隨於專案,或由供應商或其人員造成之任何人身傷害、死亡或財產損失。供應商之辯護義務獨立於其賠償保障義務,且供應商於本第 15 條項下之義務亦獨立於 UAG 在本採購單項下之任何其他義務。

責任限制。UAG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喪失的機會或利潤,或任何形式的衍生性、附帶性、特殊性、懲罰性或間接損害承擔責任。

UAG 提供之財產。供應商對 UAG 依據本採購訂單提供給供應商的所有工具、物品、材料、設備、軟體及其他項目(如有)(「UAG 財產」)承擔完全責任。供應商僅得在正確執行專案所必要的範圍內使用 UAG 財產,並須遵守 UAG 的所有指示。供應商同意就任何遭損壞、遺失或未能令 UAG 滿意交代之 UAG 財產支付相應費用。依據本採購訂單向供應商提供任何 UAG 財產,不構成且不得被解釋為將該財產之所有權移轉予供應商。

保險。供應商應取得並維持保險,至少須包含商業綜合責任保險(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保單,為第三方因人身傷害(個人傷害)及財產損失所產生之責任提供承保,承保金額須足以在發生上述傷害或損失時保護 UAG 及其關聯公司,並應遵守所有關於雇主對員工因工作相關傷害及職業病所負責任之法律、法規及命令。供應商並應維持與其規模相近、業務相似之公司在其營運所在司法管轄區內習慣投保之其他類型及額度之保險。若供應商將在 UAG 場所內提供服務,供應商亦應維持:(a) 法定金額之勞工補償保險(Workers' Compensation),以及雇主責任保險,責任限額不低於每一累計事故 $1,000,000,並於法律許可之情形下,在所有提供服務之州,附加以「Urban Armor Gear, LLC and its affiliates」為受益方之代位求償權棄權條款;(b) 商用汽車責任保險(包含自有、非自有及租用車輛之承保,以及適用時之無過失保險),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合併承保之每次事故限額不低於 $1,000,000;以及 (c) 忠實保證保險或類似保單,承保員工不誠實行為,每次損失限額不低於 $500,000。此外,若供應商提供專業或顧問服務,供應商亦應維持專業責任保險或疏失與遺漏保險(Errors and Omissions),每次索賠限額不低於 $1,000,000。供應商應於 UAG 要求時,向 UAG 提供證明上述所有承保內容之保險證明,並於 UAG 要求時,安排將「Urban Armor Gear, LLC and its affiliates」列為上述所有提供相關承保之保單之附加被保險人。

機密資訊;公開宣傳。 供應商及其關聯企業應遵守供應商(或其任何關聯企業)與 UAG(或 UAG 任何關聯企業)之間任何保密協議的條款(以下稱「NDA」)。若無此類協議,或 NDA 已屆期、或已不再完全有效,供應商、其關聯企業及其人員應 (a) 對本採購訂單之條款與存在,以及從 UAG 取得之所有被標示為機密或專有,或依據該資訊之性質或揭露方式,合理應被視為機密或專有之資訊予以保密,並 (b) 僅將該等資訊用於本採購訂單之目的。UAG 的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因採購訂單而由 UAG 提供或為 UAG 開發的所有物料、藍圖、草圖、圖面、規格及其他技術或商業資訊,包括供應商的工作成果。所有此類資訊均為 UAG 的專有財產。未經事先書面授權,供應商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UAG 或其任何關聯企業的任何商業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標誌、商業符號或其他專有權利。供應商不得發布任何與 UAG 或其關聯企業或本採購訂單相關的新聞稿或其他宣傳資料,亦不得在任何手冊、廣告、客戶名單或其他促銷材料中提及 UAG 或其關聯企業。

人員與分包商。 供應商對其員工、代表、代理人、承包商及分包商(統稱「人員」)擁有專屬控制權,包括對其人員的僱用、調動、停職、裁員、召回、晉升、懲戒及解僱之權利,以及勞動與員工關係,以及與薪資、工時、工作條件及其他僱用條件相關之政策。供應商對提供商品及服務之人員的所有薪資及其他報酬,以及對其員工薪資及其他報酬之所有扣除與預扣,並對所有應繳款項、稅費及評估費之繳付,負有全部責任。供應商之人員不得參加任何 UAG 員工所享有之僱用福利計畫或其他福利。供應商應就其人員所引發之所有竊盜、損害及/或不當行為,以及其他作為與不作為,負全部責任。未經 UAG 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得將本採購訂單項下之任何義務轉包或委託他人履行。無論分包合約是否存在或其條款為何,就供應商與 UAG 之間而言,供應商應負責本採購訂單之完整履行,並對其分包商遵守本採購訂單條款負責。若供應商在 UAG 之場所提供服務,供應商應(a)遵守 UAG 之所有規定、政策及程序,包括安全、保全、健康、環境與危險材料管理、不當行為、肢體衝突、騷擾及竊盜等相關事項(統稱「規定」);以及(b)應 UAG 之要求,撤換並即時替換任何行為違法或不符任何規定之服務人員。

關係。 供應商將以UAG獨立承包商的身份履行本採購訂單,本協議不應被解釋為在供應商與UAG之間建立合夥、合資、代理、僱傭或任何其他關係。供應商不得聲稱自己為UAG之員工、代表或代理人。供應商無權以UAG名義或代表UAG簽訂任何協議,亦無權以任何其他方式使UAG受任何協議或義務之約束。

取消與變更。 UAG 得於任何商品出貨前或供應商開始履行服務前,以書面通知供應商,無償且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地終止或變更本採購訂單之全部或任何部分。UAG 得於任何商品出貨後、UAG 驗收該等商品前,終止或變更本採購訂單,且 UAG 僅須支付將該等商品退回供應商出貨地點之運費,不承擔任何其他費用或責任。若採購訂單涉及服務且供應商已開始履行服務後遭取消,供應商應立即停止服務,UAG 僅須支付取消前已履行之服務費用及已發生之負債(但若指定費用為固定金額,UAG 應按服務完成比例支付相應費用)。採購訂單遭取消後,供應商應主動且立即向 UAG 交付所有交付成果、工作成果及其他物品,以及供應商於履行服務過程中可能蒐集或建立之所有資料、報告、摘要、估算及任何其他資訊或材料。在前述所有物品完整交付予 UAG 之前,供應商無權就任何未結發票請求付款。

工作成果與智慧財產權歸屬。 若供應商就專案向UAG交付或須交付任何可交付成果,且該成果屬於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於概念、作品、發明、資訊、圖面、設計、規格、客製化內容、文件及程式,無論係由供應商或其人員單獨或共同開發,且無論已完成或進行中(以上所有內容,均稱「工作成果」),UAG擁有或於創作者完成讓與後將擁有該工作成果及所有與專案相關之前置工作成果之全部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該工作成果係由UAG特別訂購並委託製作,就著作權而言屬「職務著作」。在該可交付成果不符合「職務著作」資格之範圍內,以及在該可交付成果包含受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其他專有權利保護之素材之範圍內,供應商特此將工作成果中之全部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包括其中所有專有權利)讓與UAG及其繼承人與受讓人。供應商同意簽署、確認、交付並促成妥善申報所有進一步之文書及文件,並執行所有其他行為及事項,以應UAG不時之要求,以確保並保全UAG於本協議項下之權利,或執行、捍衛或確認UAG行使該等權利之權利。

稅務。 供應商得就適用之聯邦、州或地方銷售稅、使用稅或加值稅向UAG收取款項,且UAG將支付供應商依法有義務收取之前述稅款(「稅款」),惟前提為該等稅款須載明於供應商提供予UAG之原始發票上,且供應商之發票須將該等稅款分項列示,並符合有效稅務發票之相關要求。UAG得向供應商提供免稅證明或相關稅務機關所認可之同等文件,於此情形下,供應商不得就該證明所涵蓋之稅款進行收取或徵收。供應商應就本採購訂單項下交易及交易文件所產生之所有其他稅費(包括利息及罰款)負完全責任。UAG保留就其善意認定依法有義務扣繳之任何稅款,自應付予供應商之任何款項中予以扣除或預扣之權利,經扣除或預扣後支付予供應商之款項,應視為UAG對供應商就該等金額之完整付款及清償。在本採購訂單有效期間內,供應商同意應UAG之要求,提供UAG履行本採購訂單項下任何款項之資訊申報或預扣稅義務所需之任何表格、文件或證明。

繼承人與受讓人。 供應商未經 UAG 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採購訂單(全部或部分)。任何未經 UAG 同意之轉讓,UAG 得自行選擇使其無效。在遵守上述限制之前提下,本採購訂單對供應商、UAG 及其各自之繼承人與經許可之受讓人完全具有約束力、對其有利並可由其強制執行。

準據法;爭議解決。 本採購訂單將依照加州州法律進行解釋與執行,不考慮法律衝突規則,並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適用。任何及所有基於本採購訂單或其違約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糾紛或索賠,均應提交最終且具有約束力的仲裁。仲裁將在加利福尼亞州橙縣進行,並可依據《加州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第 1280 條 et seq.)強制執行。除非雙方另行協議,仲裁將在 JAMS(前稱 JAMS Undisputed, Inc. 及 JAMS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 Inc.)(https://www.jamsadr.com/)主持下,依其商事爭議解決規則進行。要求強制仲裁的命令及/或對仲裁員裁決的判決,僅可向加利福尼亞州橙縣的州法院或聯邦法院申請。雙方同意提名一位仲裁員確認並裁決爭議。若雙方在仲裁通知發出後三十(30)日內無法就仲裁員人選達成共識,則仲裁員將由 JAMS 從候選名單中指定。仲裁將以英語進行。除非仲裁員另行裁定,各方應自行承擔與仲裁相關的律師費、專家費及其他費用與開支。任何允許或規定對該仲裁進行司法 de novo 審查的法律,特此予以放棄,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具有約束力且不受 de novo 審查。在以仲裁方式解決任何爭議時,雙方在本條款與條件中所表達的意圖,將優先於任何相反的法律推定。然而,仲裁員無權就本文所規定之救濟措施以外或超出其範圍的任何救濟作出裁決。此外,仲裁員無權裁決任何超出本條款與條件中明確規定之責任限制的救濟措施。各方應及時支付其應分擔的所有仲裁費用。若某方在收到要求後未及時支付其應分擔的費用,仲裁員應依另一方的書面請求,就未付款方應分擔的全額作出最終且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並附帶另一方因取得該裁決所產生的律師費及相關費用之裁定,該裁決可向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任何因本採購訂單或與之相關的索賠訴訟,必須在所稱的訴訟原因發生後兩(2)年內提起。

一般條款。 任何一方未堅持要求遵守本採購單之任何條款,或未行使本採購單項下之任何權利,均不構成對該權利之放棄。雙方於本採購單項下之權利與救濟係屬累積性質,任何一方均得行使其於本採購單項下之任何權利或救濟,或依法律或衡平法可行使之其他權利與救濟。若本採購單之任何條款經任何法院或政府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可執行,雙方之意圖係使本採購單於排除該不可執行條款後仍繼續有效,並使任何部分有效且可執行之條款在可執行之範圍內繼續執行。第3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6至29條於供應商履行本採購單項下義務完畢,或本採購單因任何原因終止或取消後,仍繼續有效。

其他條款。本採購單各節標題僅供便利參考,不具任何解釋效力。

通知。 依據本採購訂單所發出的所有通知,必須以書面非電子形式以英文遞送至本採購訂單中指定的收件方地址,並於收件方收到時生效。